Page 42 - 12.23(文杏)C版:突发事件与应急管理 978-1-915477-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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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与应急管理
                 Emergency Incidents and Emergency Management


            持续秉承着积极主动的原则和态度在多元主体复合型体系上进行完善,把多种力
            量汇聚到一起取长补短。
                (四)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善后总结评估机制

                灾后评估可以对整个应急管理进行一个很好的反馈,有助于提高应急管理的
            水平,可以有效地预防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政府应及
            时地进行善后总结评估,全面、深入地分析事件的诱因,并对事件处置环节进行
            核查。对于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过程里暴露的问题要予以深刻反思并进行改进,

            吸取教训。总结评估后,要对现有的组织架构、管理体系与运作程序进行核查和
            改进。在不断地总结评估中对应急管理机制及各类应急预案进行完善,加强政府
            的应急管理能力,方便日后突发事件的处理应对。


                四、完善应急管理监督机制

                行政紧急权力这一特殊的权力机构可以进行高度裁量,权力较为集中,因此
            要严防被滥用,对社会造成巨大损害。应进行分权制约,对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
            进行监督与控制。

                (一)立法机关监督
                站在现实的角度上看,对行政紧急权的监督效果最为突出的途径莫过于批
            准紧急事件的决定了。立法机关持有紧急状态决定权,这并非仅限于中国,全球
            诸多国家也都是这种状况。作为一种特殊手段,紧急状态对公民权利的制约和对

            社会各方面的控制,均是突发事件应对过程里无法与其相提并论的,也正是因为
            这样,所以,最高立法机关的事前最终确认才列入到了不能回避的范围。就实际
            情况来说,行政机关现在遵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予以确认和宣布突发事件的做法
            的可操作性更强,能够为突发事件的快速应对提供明显的正面作用。部分学者表

            示,立法机关对行政紧急权的监督应当主要是宏观的、事后的,比如在紧急状态
            完结后听取报告、组织调查等。所以,立法机关的监督依旧有必要立足于对行政
            紧急权行使和公民权利限制等重要事项的监督,不过,能够基于实际情况在选择
            恰当的时间进行,比如事中或事后。

                (二)司法机关监督
                首先,对于行政机关的突发事件决定权,法院应有权进行司法审查。紧急状
            态决定因为政治性较高,一般不可诉。但是,启动突发事件应对作为一种授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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