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12.23(文杏)C版:突发事件与应急管理 978-1-915477-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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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
性、限制性及强制征用手段全部是损益性措施,采用此类损益性措施的基本目的
是对突发事件危险状态进行控制,以免产生更多危险,在此过程中,受限(控)
公众权益受限、职责增加。所以法律必须从程序上严格控制损益性措施适用,其
适用的前提是特定主体依法完成了身份说明、时限先知、理由告知、救济途径告
知等程序。因为保护、安置、救助等受益性措施通常只会增加不会减少公民权
益,所以程序可设可不设,且除法定行政机关主体,志愿者、各种非政府组织等
民间力量参与者越多越好。而且应清晰界定损益性措施程序。统计表明,公民权
益受侵犯最多、应用最普遍的一种紧急行政措施为紧急行政强制措施,此类行政
紧急处置的程序通常如下:由行政机关首长批准、决定行政强制措施;执行时应
向当事人告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形式、事实与法律依据、救济权利方法
与途径;依法需由最少2名人员执行行政强制措施,且将执行人身份宣示给被执
行强制措施者;现场笔录制作完成后由执行人与被执行共同签字。被执行人如果
拒绝签字,应由公证员应当场公证。
但是,行政主体基于突发事件等的处置需要,可以不遵守上述一般性程序而
执行紧急行政措施,对此,应急法规有必要做出变通性说明。第一,首长批准制
度需要结合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需要在第一
时间向领导汇报,为了及时止损,杜绝突发事件继续造成恶劣影响,有关部门可
以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没有必要受到程序的限定;相关部门为了防止突发事件造
成恶劣的影响,及时采取没有经过领导批准的紧急强制处置,待突发事件得到控
制后向上级领导汇报。第二,告知程序需要结合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而定。有关
部门需要向大众告知处理突发事件所采取强制措施的主要内容,包含采取这项强
制措施的具体原因,依据等等,通常情况下,这项工作需要在有关部门采取强制
措施前完成,可是一旦突发事件发生,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强制措施防止事态恶
化,那么该项工作可以事后完成。如日本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做出处分决定的
时候,由于时间紧迫而没有及时做出公示,应于处分后一定期限内出具公告。第
三,执行人身份制度和数量需要结合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为了确保行政强
制措施实施过程中不会出现差错,有关部门会指派2名工作人员,两人相互合作
共同完成工作。可是为了应对突发情况,也可以一人完成工作。表明身份制度的
存在有一定的好处,一方面可以监督公务人员的行为,另一方面可以杜绝欺骗情
况发生,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表明身份的时间可以灵活变通。第四,笔录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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