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食品检验检测技术与质量安全管理研究
P. 17
第一章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与风险监测构建研究
系,独立进行产品检验的中介机构。这类检验机构须接受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的考核、授权和监督,须具备中介机构成立的一般条件要求,向中介机构的登记、
注册管理机关登记备案,以自己的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中介检验机构既是技术机构也是社会机构。作为技术机构,就要靠技术为社
会服务,应建立和实施 ISOIEC 17025 质量管理体系,具备实验室检测质量的控
制能力;作为社会机构,就应该履行好社会责任,对社会负责,发挥积极作用,
在公正中体现本色。
六、食品安全法律与食品检验制度的发展
(一)食品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经过多年的历史发展,中国的食品法律制度主要经历了七个重要发展阶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了《清凉饮料食物
管理办法》《食用合成染料管理办法》等单项规章和标准。为加强政府对食品卫
生法制化管理,国务院于 1964 年颁布了《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条例》,标志
着食品卫生管理开始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并实现了从单项规章到全面管理的
过渡。国务院 1979 年颁布的《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标志着食品卫生管理进入新
阶段,实现了由预防肠道传染病到防止全部食源性疾病的重点转移。1982 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规定国家实
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规范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
工具、设备的卫生要求,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立
了许可制度。随后的 10 多年中,中国加快了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法制建设,
颁布了与《食品卫生法(试行)》配套的规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加速了中国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但是,由于一些食品法规的成熟度有待实践证明,各
种标准的操作性不强,再加之派生性法规缺乏法律效力,食品安全及卫生质量失
控等问题仍然较突出。
1995 年 10 月 30 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6 次会议审议正式通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这部《食品卫生法》相对以上的法律法规,技术性强,
表现出直接授予强制性较强的行政权,明确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机关是食品卫生
监督的执法主体,强化了行政机关的执法责任。这部法律在当时实施后,一是对
食品卫生准入实施了较为全面的安全监控。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
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食品卫生法》,包括外国独资企业、中外合资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