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食品检验检测技术与质量安全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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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食品药品监管改革与协同治理研究
我们将观念概括为知识和价值两个关键因素,观念是持久的,以生活方式为外在
形式,以价值标准为核心内容的复杂的有机体,影响着社会政治经济行为。
3. 协同治理目标混乱
食品安全协同治理是协同治理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实现过程,即食品安全治理
过程中政府发挥主导作用,通过各个多元主体的协同合作最终达到协同目标。可
见,统一的治理目标是协同治理的基础。协同治理的目标决定治理的方向,应该
是高度集中的。
一般来讲,协同目标由四个部分组成:一是目的,这是协同期望实现的标志;
二是衡量实现目的的指标;三是多元主体协同过程中应该实现的指标水平;四是
实现指标的时间表。有的学者,将协同目标是看作一个体系,分为长期目标和年
度目标,为协同活动指明了方向,为考核提供了标准。同时,目标还能起到激励
和凝聚各方主体的作用。现阶段食品安全协同治理多元主体,即政府、市场、社
会组织并没有在价值理念和目标规划上形成良好的协同局面。食品安全协同治理
首要任务就是获得协同效益,保障公共安全,建设健康有序的食品产业市场,谋
求社会进步。但是在中国工业化进程中,长期的唯“GDP 论”,使得经济指数
的增长成为社会进步的唯一标志,经济利益的追求成为各项活动的宗旨和使命。
(二)食品安全协同治理规范层面的困境
1. 主体规范问题
以政府为主体的单一中心治理模式,是政府在食品安全协同治理中垄断了决
策、生产、供给的各个方面。当前食品安全风险已进入高发期,应当在具体公共
事务协同治理中理顺多元主体的复杂关系,明晰“治理”和“协同”的异同,明
确“协同治理”的真正含义。结合中国特色,在协同的复杂系统中对食品安全多
元利益主体协同边界和空间拓展进行具体分析和界定,以及明确协同中的各自职
责、义务,协同治理中的主体权力边界等问题,将是中国日后食品安全协同治理
研究的重点。现阶段,中国食品安全协同治理中政府主体、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
之间的权限边界不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场失灵”和“治理失灵”的问题,
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不能有效地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并逐渐形成恶性循环。
2. 运行规范问题
结合中国食品安全特点,中国食品安全协同治理将在政府、市场、社会组织
和公众这四个子系统之间展开,由于各子系统自身的不足,以及协同系统中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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