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食品检验检测技术与质量安全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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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食品药品监管改革与协同治理研究
第四节 食品安全协同治理面临困境的成因
一、协同治理主体规范不完善
协同治理倡导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平等性、协同性和有序性,相互协作产生
集体效应为解决单一主体无法有效治理的问题提供了可能,得以实现服务与资源、
政策与管理的协同优势。统合多元主体的利益,构建多元协同治理机制,并最终
实现“国家—市场—社会”的系统平衡,实现由社会发展动力推进社会生产并实
现协同治理目标。然而当前存在于食品安全协同治理中的主体规范缺失问题却严
重阻碍协同治理的成效。
二、协同治理运行规范不健全
(一)权力规范缺位
在协同治理中,治理主体的权力失范问题突出表现在政府监管领域。政府扮
演着重要角色,无论是政府主体在整体上的职权特点,还是各职能部门在食品安
全领域所表现出的行为特点。都流露出强职权主义影响下的权力特点。阳光是最
好的防腐剂,不能让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因缺乏权力制约而膨胀和越位。
(二)行为规范缺位
“虽然监管机关是公权力机关,其代表的是公共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管
机关可以不假思索地直接干预到社会生活之中”。目前,中国虽然针对食品安全
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但立法的漏洞依旧大量存在,法律法规的运行
效率并不高。一方面,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和权限均不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
门在中国数量繁多,在进行机构改革前,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部门多达 13 个,
即便经过改革,也还有 10 个以上的关联部门,不同部门间的权责范围常常发生
交叉重叠。政府监管部门的权力边界不够清晰,使政府在协同治理中的角色难以
有效定位,行政垄断的现象依旧存在。政府监管部门与第三部门间职能划分模糊
不清,这使得第三部门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些情况最终导致行政执法交易成
本过高,行政不作为、权力寻租等行为趁势而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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