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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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研究
“消防设备士和消防点检资格者”具体负责;消防部门主要负责提供监督服务。其主
要经验如下:
第一,防火管理者制度。日本法律规定,容纳人数在30人以上百货店、旅馆、地
下商业街等不特定人群出入的场所,以及医院、福利院、幼儿园等发生火灾时人员疏
散困难的场所;容纳人数在50人以上的其他场所,必须选任“防火管理者”(类似
中国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其职责是:
制定防火措施和灭火预案、检查消防设备、培训自卫消防队、组织防灾演练、保持疏
散通道畅通、加强火源管理、定期向当地消防署报告防火工作情况等。防火管理者确
定后,必须立即向辖区消防长或消防署长进行申报。防火管理者必须参加消防部门组
织的防火管理讲习取得“防火管理资格”证书。取得甲种防火管理资格者可以担任所
有场所的防火管理职务,取得乙种防火管理资格者只能担任小规模场所的防火管理职
务。目前日本全国约有防火管理者100余万人,重要场所的防火管理者每5年再培训一
次,2011年参加防火管理培训的人员约25万人。
第二,消防设施定期点检及报告制度。日本的社会单位每年都委托具有资格的消
防设备士或点检资格者,对建筑物的所有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火栓、火灾报
警、疏散设施等进行1次(特定防火对象每年2次,特定防火对象指重点单位)全面点
检,发现问题填写在点检报告中,并提出处理方案,由单位的防火管理者向辖区消防
部门上报。消防部门代表政府对点检无较大问题的建筑发放防火基准点检验合格证。
据日本总务省消防厅介绍,目前全国建筑每年发放防火基准点安检合格证的约占总数
的50%。
第三,共同防火管理制度。对多个单位共同使用的大规模多用途建筑(也就是中
国常见的多产权建筑),其中的每个单位都需要明确防火负责人,并设定一名防火管
理者进行全面统筹;同时设立共同防火管理协议会,由各单位派人参加,商研制定共
同防管理协议,共同组建自卫消防队,统一管理建筑消防设施和疏散设施,统一制定
建筑消防计划,并每年统一组织开展2次逃生训练。
第四,消防部门实施监督服务。在日本,防火检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属于
服务性质的行为。日本消防法规没有规定消防部门检查单位的数量和频次。消防职员
检查防火对象物(这里指建筑物)的位置、构造、设备及管理情况,如果检查发现
火灾隐患或者有不合格的方面,以文件或口头的形式予以指明,指导有关人员进行整
改。由于消防执法环境好,社会单位和民众守法意识强,许多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大
多经过劝导即可整改。
(三)新西兰
第一,双部门提供消防服务。按照新西兰的法律,消防服务分别由New Zea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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