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6 - 税收管理数字化转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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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数字化转型研究
Research on Digital Transformation of Tax Administration
(一)数字经济的缘起
检视数字经济,迥异于传统经济模式,不仅在于其商品和服务的数字化。
1.数字经济交易的虚拟性和非中介化突破了“物理存在”原则
着眼于保护居民国的税收利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关
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和联合国(UN)发布的《关于发达
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不约而同将居民国拥有对企业
营业利润的征税权作为原则,而将利润来源国的征税权配置作为例外。相应地,
在各国流转税制度体系中,其课税方式和环节往往关联于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
的营业机构、场所,或者是其进口商、营业代理人等中介性的机构。不仅如此,
针对非居民纳税人在境内的营业活动,大部分国家所得税法也通常规定,对跨国
所得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依据在于在来源国境内设有营业活动的机构场所或
设有营业代理人等,并将其构成某种物理性的课税联结点。
但由于数字经济天然具有交易的虚拟性、非中介性等特点,数字化商业模式
日益生成脱离“物理存在”的演进趋势。非居民企业一般通过承担了核心业务功
能的数字化媒介和虚拟实体,在与互联网连接的服务器上的由数据和软件组合的
商业销售网址内,设置相应虚拟销售空间,便可以实现在任意目的国市场销售其
数字化产品或服务,进而获得跨境营业利润的目的。因而无须在数字化产品或服
务的交易对方所在国境内,设立实体性的营业机构、场所或委托营业代理人等交
易中介。前述交易模式显然突破了既往实质性课税联结点的构成要件,依传统税
收征管规则,数字化产品或服务的购买方所在地国也显然无权主张行使来源地税
收管辖权。
2.数字经济产品及服务的多重可移动性加剧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数字经济对无形资产的高度依赖、业务功能的高移动性等特质,使得数字经
济商业模式的所得分配和归属判断变得更加困难,增加了税务机关有效识别交易
主体真实身份、判断其纳税地位乃至有效监控税源等工作的难度和成本。基于这
种跨境经济规模成长的隐身性和价值链管理模式,数字企业往往在全球范围内综
合考量成本、技术优势等因素,通过功能的剥离实现价值链重组,经由分离无形
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等方式,将企业利润在税负不同的国家(地区)
进行配置,从而加剧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着眼于独立交易原则,跨国数字企业通过对全球投资架构、营运系统设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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