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7 - 税收管理数字化转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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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家税收:迈向数字经济时代的税收制度转型
及营收所得等的税收筹划,人为创设“无归属国收益”,充分利用国家间税制差
异广泛实施避税行为。为达到向位于低税或无税地区的关联实体倾斜性地分配利
润之目的,跨国数字企业一方面利用各种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工具,如专利授
权许可、成本分摊协议、关联交易定价等,转移其无形资产及相关权利到那些位
于低税或无税地区的关联实体,而且约定由并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关联实体承担
所有风险;另一方面对从事实质性商业活动的、身处正常税负国家的关联实体进
行重组,使之成为仅具单一功能并不承担风险的合约研发商或制造商,其所参与
分配的利润亦非常有限。这样就引致其税收征收地往往是在人为选择性设定的机
构所在地(基于扭曲的税收竞争而形成的一些税收洼地),而不是数字化产品或
服务的真正交易地。
3.数字经济改变了价值创造模式
数字经济实现了价值创造从价值链向价值网络,再向价值商店的发展演进,
促进了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商业模式变革,使得消费者角色被重塑,数字产品和服
务的购买方并非单纯的消费者。用户参与恰恰是用户通过提供数据为某些类型的
数字业务创造价值的过程。申言之,消费者实质上是数据信息的生产者,用户
群的积极参与应被视为数字企业的核心价值驱动因素,从而缔造了全新的“产消
者”(Prosumers)的角色。
(二)“用户贡献”乃是经济数字化价值创造的核心概念
消费数据信息本身也是一种财富。随着用户与企业之间、用户与用户之间呈
现日益高度的交互性,用户逐步与企业共同参与到价值创造过程之中。基于规模
经济和直接网络效应、间接网络效应,用户黏性和活跃度等更加密切关涉数字企
业经营收益。
对于微信、脸书(Facebook)、微博等内容源于用户活动的参与式社交网络
平台,其盈利模式主要是广告投送、用户增值业务(会员等)以及用户流量等。
在用户使用平台数字界面服务的同时,也提供了有价值的数据信息输入。这种私
人的有关用户兴趣的数据信息输入不仅可被用于有针对性的广告投入,其他用户
也可以对其访问共享。正是基于此,用户参与增加了平台的实用性和价值,即用
户自身也成为企业价值链的一部分。
对于百度、谷歌等提供搜索引擎的平台而言,平台搜索引擎的大部分内容由
用户直接或间接地传递。影响平台收益的关键因素通常也是基于用户提供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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