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税收管理数字化转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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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家税收:迈向数字经济时代的税收制度转型



             国收入超过2500万欧元的互联网企业所从事的发送定向广告等数字业务征税,税
             率为3%,并追溯到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但是线上销售、通信服务和支付服
             务等不受新税种影响。英国预计在2020年4月前开始对每年在全球总收入不低于

             5亿英镑且基于英国用户参与产生的销售额至少达到2500万英镑的大型数字企业
             征收数字服务税。数字服务税将以数字企业在英国境内向英国用户提供,并将从
             用户参与中获得重大价值的社交媒体、市场或搜索引擎服务等活动所产生的营业
             收入定为征税额,税率为2%。由于是对数字活动的总收入而不是利润征税,所

             以不能扣除产生收入的成本,但可以扣除增值税和其他类似税收。不仅如此,受
             欧盟提案启发,韩国、印度、墨西哥、智利等亚太、拉美国家也正在研究考量本
             国新的税收政策。毋庸讳言,数字服务税只是一个临时方案,作为一种全新的税
             种,其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不能作所得税抵免处理。有学者和企业诟病,数字服

             务税一方面会增加税收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其针对企业营业收入征收
             不扣除成本,将加重高营业额但是低利润企业的负担,并可能产生扭曲竞争之
             效果。
                 此外,截至2018年年底,已有超过50个国家对境外供应商向境内用户提供

             无形产品和服务征收增值税,且大多遵循了OECD发布的《国际增值税指南》。
             对于境外服务提供者等基于互联网向本国客户提供的电子图书、广告、游戏、音
             乐、声像、软件等服务,欧盟以及日本、韩国等已经明确规定,需要依据消费地
             原则在市场国境内征收增值税。欧盟以及日本规定,在B2B的情况下,采取逆向

             征收机制,由接受服务的本国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主体;在商对客(B2C)的情
             况下,则由境外服务供应者在本国登记并缴纳增值税。韩国等国则对购买方的身
             份不加区分,一律要求境外服务供应者需在本国登记并缴纳增值税。
                 (四)中国税收制度应对数字经济的逻辑路径

                 当下,中国的税收规则及税收征管制度对基于数字经济的商业模式创新和
             跨国数字企业全球价值链整合还缺乏系统考量。当务之急是顺应数字经济发展趋
             势,着眼于税收中性和税收公平原则,重新斟酌权衡经济关联原则,有效识别数
             字企业供应链中价值创造的环节,关注消费者对于价值创造的参与及其作用。同

             时,还要着眼于数字经济交易模式的变迁发展,建议除在相关税法条目中增列数
             字经济涉税内容,并对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等税收要素进行细化规定外,
             还应统合改进税收征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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