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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数字化转型研究
Research on Digital Transformation of Tax Administration
对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互联网业务所产生的利润,欧盟成员国均具有征税权。①作
为长期策略,提案主张统一改革欧盟企业所得税中适用于数字活动的规则。将在
成员国中具有“显著数字化存在”的实体认定为数字化常设机构。该方案将推动
欧盟成员国对产生于其境内的利润征税,即使数字企业在该国境内没有机构实质
存在,只要符合方案所列标准之一,就应该在该成员国纳税。②作为首选的短期
策略,在全球税收改革协议达成前,提案主张对源于数字活动的特定所得征收临
时税(也称数字服务税,Digital Services Tax,DST)。临时税由用户所在地的成
员国征收,且适用于数字活动年收入在全球和欧盟范围内分别超过7.5亿欧元和
5000万欧元的数字企业,税率暂定为3%。为避免与非欧盟成员国签订的避免双
重征税协定可能对欧盟成员国征税权产生的负面影响,欧盟委员会将数字服务税
定性为间接税。欧洲议会已于2018年12月高票通过有关开征数字服务税的非约束
性报告,并希望推动欧盟理事会能够尽快达成共识。
3.部分国家中国税制的特殊设置
2014年,英国宣布开始征收具有明显单边色彩的转移利润税(也称谷歌税,
Diverted Profit Tax),该税种只针对年度总营业额超过3.76亿美元,因提供数字
劳务在英国取得收入又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互联网企业,其税率设置为25%。其
后,澳大利亚对英国转移利润税制度进行了移植,实施转移利润税和跨国企业
法。作为主要市场国,印度于2013年率先在部分行业推行核定成本加利润的“安
全港”规则。在未修改税收协定的前提下,为应对数字经济引发的常设机构判定
标准、用户贡献数据参与价值创造等方面的变革,印度电子商务税收委员会提出
课征均衡税,作为中国法律框架下的临时性解决方案。根据这一建议,2016年印
度通过《财政法案(2016)》,并在第八章对均衡税予以明定。均衡税不属于印
度税法上的收入税,而是被归为以交易为基础的税收,相当于流转税,其税率为
6%,采取源泉扣缴方式。同时,着眼于减轻测算用户数据贡献的压力,均衡税
主要针对企业(B2B)型交易,将征税范围聚焦于“非居民企业通过在线广告和
相似的服务取得的收入”。此外,为避免重复性征税,印度还采取豁免方案,即
对于已缴均衡税的收入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9年7月,法国通过了针对科技巨头——GAFA(谷歌Google、苹果
Apple、脸书Facebook、亚马逊Amazon)的“数字服务税法案”。根据该法案,
法国将向谷歌、亚马逊、脸书等30余家在全球营业收入不低于7.5亿欧元和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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