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8 - 税收管理数字化转型研究
P. 228

税收管理数字化转型研究
                 Research on Digital Transformation of Tax Administration

            进行广告宣传。对用户数据的密集监控,允许平台为个人用户定制体验,也会间
            接地改善其他用户的平台性能。
                对于淘宝、亚马逊等网络交易中介平台,用户数据的挖掘和利用也能带来

            价值。企业鼓励用户通过提供公共评论或直接向平台提供反馈,用户参与对于建
            立平台作为交换商品和服务的可信机制非常重要,最终会推动更多的交易并增加
            平台收入。平台可基于大量用户数据梳理分析用户偏好,实现定点投送广告等以
            增加交易机会;也可以将对数据的加工处理形成大数据分析并予以销售。具体而

            言,数字企业通过投放广告、竞价排名、出售数据分析报告等行为所获取的佣
            金、服务费、中介费等收入,与用户参与息息相关。传统的税收征管框架主要关
            注于无形资产的价值,未能关注到数据和用户参与这一新的重要价值创造来源,
            引致价值在用户所在地(数字消费国)生成,利润却由于数字经济的无形性、跨

            国性而归属于数字输出国或其他第三方国家,进而引致跨国数字企业价值产生的
            与其利润征税地之间的不匹配。这种不匹配损害了税制的公平性、可持续性和公
            众可接受性。
                (三)域外税收制度对于数字经济的应对

                为应对数字经济的挑战,实现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参与数字企业利
            润分配的目标,着眼于税收中性和税收公平等原则,OECD等国际组织及域外国
            家进行了诸多尝试和努力。但是囿于自身核心税收利益的考量,各国对数字经济
            的税收政策态度迥异。尤其是对于用户是否参与了企业价值创造以及如何厘定其

            贡献程度等存在巨大分歧。作为主要数字输入地(消费国),欧盟及相关国家着
            眼于中国税制改革,提出了数字服务税、均衡税、预提所得税等税收设计。而作
            为主要数字输出地的美国则提出了营销型无形资产方案,且强调各国应停止单边
            行动,在OECD和二十国集团(G20)等框架下开展共同行动。

                1.OECD的应对方案
                针对数字经济,作为国际税收秩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OECD发布BEPS
            行动计划,并在该计划的第一项行动计划——《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中提
            出具体行动方案:①修改常设机构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调整针对准备性和辅助性

            活动的常设机构的例外规定,若某些辅助或准备活动已构成了企业的核心业务,
            则不得将其摒除在常设机构范围之外。②将“显著数字化存在”涵盖于定义之
            中。从事非物质性的虚拟数字活动的企业,若有证据表明其在市场国具有显著的



            ·214·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