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2 - 税收管理数字化转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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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数字化转型研究
                 Research on Digital Transformation of Tax Administration

                1.改革常设机构的认定规则:以数据存在原则替代物理存在原则
                梳理常设机构概念的延展进程,不难发现常设机构概念本身是开放的和发展
            的,其内涵不断丰富。基于数字资产、数字交易和用户的高度流动性、虚拟性及

            隐身性,数字企业对于有形存在的依赖程度显著降低。因此,判定构成常设机构
            的标准不应局限于固有规则和形式,当务之急是修订数字企业跨境业务收入征税
            权分配标准,而不是延续套用既有税收征管规则。基于新的受益理论,尽管数字
            企业在来源国不具有实体存在,但是无可否认,来源国的法律制度、支付系统、

            数字环境以及基础设施等是数字企业业务开展不可或缺的前提,来源国法律制度
            的完备、支付系统的顺畅运转、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数字环境的改善等也必将
            裨益于数字企业发展。据此,来源国完全有理由取得征税权,以抵消因其提供前
            述基础所支付的成本。

                2018年,南达科他州诉Wayfair案的判决终结了长期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给予电商免税的传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以数据存在为原则确定所得税征税
            权,从而使得各州对网络销售可能有权征收销售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认
            为,互联网的普及和力量已经改变了国家的经济运行,这是既往判例法官在当时

            未曾面临的。电子商务销售规模的扩大也加剧了征税州的财政短缺,将物理存在
            规则适用于线上零售商的做法并不可行。前已述及,境外数字企业在利润来源地
            国通过互联网等技术所从事的持续性的销售活动,可以被认定为符合经济联系原
            则,即与来源地国产生紧密的经济联系。只要其销售活动达到特定标准就可以构

            成虚拟常设机构,基于此,利润来源地国就可以获得优先征税权。印度、以色
            列、斯洛伐克等国已率先修改中国法,重新设定常设机构界定标准。以以色列为
            例,非居民企业在线远程向以色列用户提供服务,若符合在线订立合同、应用数
            字化产品及服务、使用本地网站等条件,则视为其构成“显著经济存在”。借鉴

            国际经验,中国需要通过设计新的联结度规则对于常设机构的概念进行更替改
            革。在所得税制度和税收征管立法中可以考虑增加虚拟常设机构的认定或者修改
            常设机构的例外条款。基于OECD提出的收入数量、数字化程度、用户规模以及
            以收入为基础的综合性因素等判定具体指标,即使没有实体的常设机构或代理机

            构,只要数字企业在中国构成“显著数字化存在”,中国作为来源国就有权对其
            课税。当然,未来对于“显著数字化存在"的具体技术标准有待着眼收入性质、
            价值认定等诸多层面进一步梳理细化,初期可以依据收入总额与用户数量等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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