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3 - 税收管理数字化转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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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家税收:迈向数字经济时代的税收制度转型



             标。同时,需要注意对于因仓储或者服务器设立造成的联结度标准的实际限度把
             握,避免因多重征税加重企业税负。
                 2.贯彻“价值创造”理论:重视用户及数据对价值提升的贡献

                 数字经济的“血液”在于数据。用户和市场不仅是衍生数据的源泉,更是
             数据价值的形成之地和实现之地。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过程也是参与价值创造
             的过程。数字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在于数据与用户参与度。在税基分配
             时,应适应数字企业在全球范围进行价值链管理的商业模式,对于消费者及消费

             市场国在价值提升和创造中的角色作用予以充分关注,使得利润归属匹配于价值
             的创造,价值创造贡献匹配于所得归属。
                 遵循价值创造理论配置征税权的关键在于有效识别价值创造的关键环节及要
             素。在数字经济场域下,由于用户广泛深入参与同企业的交互过程,市场国的角

             色已然发生了重大改变,除却作为传统层面的数据价值的实现地,也是数据价值
             的形成地和收集地。数字企业通过对消费者消费过程中的海量数据进行收集并加
             工分析,不断改进既有产品并研发出新的产品和服务。尽管数据的保存和加工基
             地具有极大的变动性,但是市场国作为数据的形成地、收集地是稳定的,它与数

             据价值的实质关联也是与生俱来的。
                 当下落实价值创造理论凸显消费者和市场国在数据层面价值的最大障碍在
             于,如何着眼于数据功能、产权等维度,研判和厘定数据的客观价值。一个方案
             是着眼于价值创造过程,将数据本身与企业对数据的加工处理活动剥离,按照用

             户贡献度确定利润归属。也有学者提出借鉴利润分割法或公式分配法,直接按比
             例划定市场国的税收份额。还有学者提出将数字企业在市场国的活动视为其“数
             字投资”并对投资回报课税。笔者建议,中国应借鉴英国关于数字服务税所确
             定的规则,采取三种方法来确定税收范围:一是定义用户通过其参与为企业创造

             价值的渠道,然后根据个案评估对这些渠道最相关的企业的收入流征税;二是定
             义从用户参与中获得最大价值的业务活动,然后对这些活动产生的收入征税;三
             是定义通常从这些业务活动类别中产生的收入流,然后对与此类收入相关的业务
             征税。

                 3.完备税收征管模式:实施逆向征收和非居民数字企业税务登记
                 增值税的核心特质在于通过逐环节征收实现对最终消费的课税。在B2B 模
             式下,欧盟的一些成员国从2003年起采用了逆向征收的课税模式,即由购买方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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