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7 - 税收管理数字化转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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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家税收:迈向数字经济时代的税收制度转型
欧盟提议开征数字服务税必然有其现实背景,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
从需求侧分析,数字技术的高度发达,使得企业可以向世界各地的消费者提供个
性化的产品和远程服务,这相当于在供给曲线保持不变的条件下需求曲线右移,
带来了额外的交易,从而增加了生产者和消费者剩余,新增剩余的一部分会被数
字技术的所有者获取,消费者所在国可以向数字技术所有者获取的剩余征税,这
种征税行为不会扭曲其他地方生产者和消费者行为,呈现出一定的税收中性。从
供给侧分析,数字企业(尤其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以非常低的或可以忽略不
计的边际成本运行,一旦平台建立起来,其运行更多地依赖自动化或仅需极少的
额外劳动力投入,这意味着平台企业的每一笔交易所取得的边际收入与边际利润
基本相等,那么向数字企业提供数字服务所取得的相关收入征收数字服务税也就
相当于向数字企业的边际利润征税,这不会改变数字企业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
(二)数字服务税政策介绍
虽然在2018年3月欧盟委员会就提出了开征数字服务税的方案,但迄今为止
欧盟成员国并未对此方案达成一致,尤其是丹麦、瑞典、芬兰、爱尔兰和马耳他
(爱尔兰和马耳他为低税率国)等国明确表示反对欧盟的这一方案。欧盟内部仍
在积极地寻求对数字服务税方案达成一致,并努力寻求与OECD达成协议,期望
可以在2021年前将开征数字服务税转化为欧盟的法律。目前,德国、法国、奥地
利试图对这一方案达成妥协,而且法国已经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征数字服务
税。正在“脱欧”进程中的英国在发布2018年预算案的同时,出台了数字服务税
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于2020年4月开征数字服务税。虽然同为开征数字服务税,
但欧盟的政策与英国的政策略有不同。
(三)欧盟的数字服务税政策
1.征税范围
欧盟强调,数字服务税是一种有针对性的税收,仅对以用户参与创造价值为
特征的某些数字服务所产生的收入征税,而非对企业的利润征税。这些数字服务
包括:①在数字界面上投放针对该界面用户的广告服务以及传输在该数字界面活
动的用户产生的信息的服务;②向用户提供多个数字接口的服务,也可称为“中
介服务”,这种数字化中介服务使用户同其他用户进行交互,并促进他们在彼此
之间销售商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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