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8 - 税收管理数字化转型研究
P. 238
税收管理数字化转型研究
Research on Digital Transformation of Tax Administration
2.应税所得
应税所得是指纳税人通过提供上述数字服务取得的扣除增值税和其他类似税
收后的毛收入。对于集团中进行财务合并核算的实体向同一集团内的另一实体提
供上述数字服务而产生的收入是否作为应税所得,取决于该笔收入由谁获取,如
果该笔收入由提供应税活动的实体获得,则不作为应税所得;如果该笔收入被同
一集团的其他实体获得,则作为应税所得。
3.纳税人
数字服务税的纳税人为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的实体:①该实体在最近一个
完整的财政年度报告的全球收入总额超过7.5亿欧元;②该实体在该财政年度内
在欧盟内获得的应税收入总额超过5000万欧元。第一项条件限制了纳税人为具有
一定规模的企业,这些企业具有强大的市场地位,他们的收入更多地依赖于网络
效应和大数据,并围绕用户参与构建自身的商业模式。第二项条件限制了数字服
务税的适用范围为在欧盟层面有重要的数字足迹(Digital Footprint)并产生了应
税所得的企业。
4.征税地点
数字服务税由用户所在地的欧盟成员国征收。用户所在地可以通过IP地址或
其他更精确的定位方法来确定。数字服务税的征收与用户活动地点息息相关,除
数字化中介服务外,欧盟用户向数字服务税纳税人支付了多少钱并不决定应纳税
额,税额的确定只与用户的参与活动有关,如欧盟用户通过设备看广告的频率、
打开界面的频率等因素决定了应纳税额。在对纳税人取得的数字服务收入进行划
分时,先按欧盟用户数量的比例分,随后按生活在欧盟成员国的用户数量的比例
分配给各成员国。
5.税率
欧盟数字服务税的税率为3%的单一税率。3%的税率是经过多方权衡和分析
的结果,能够避免税收对欧洲单一数字市场的扭曲,按照此税率征收数字服务
税,每年会为欧盟带来大概50亿欧元的税收收入。
6.责任
欧盟的数字服务税明确了征纳双方的具体责任,包括负有支付和履行义务的
责任人、识别程序、识别号码、申报信息及其修正、税收返还及其修正、税款支
付、会计、记录保存、反欺诈、执法和控制措施,主管当局的任命等。为降低数
·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