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2 - 税收管理数字化转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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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数字化转型研究
                 Research on Digital Transformation of Tax Administration

            常设机构的判定不再仅仅依赖于企业的物理存在,提供数字服务的企业在用户所
            在国取得的收入、拥有用户的数量以及签订的商业合同数量等亦是判定常设机构
            的标准。但上述三个标准的判定需要追踪用户的IP地址,这项工作不仅使提供数

            字服务的企业在缴纳数字服务税时产生较大的合规费用,而且可能会带来用户数
            据安全、隐私泄露等问题。此外,匿名用户的存在使税务部门在税收核定过程中
            难以追踪其真实位置,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第二,借助“价值创造”理念
            改变现行征税权分配规则。G20/OECD发布的BEPS行动计划提出:“征税要与

            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相统一。”虽然各国对以价值创造作为征税权划分
            的基础已经达成共识,但决定价值创造的环节究竟在哪里,各国之间还存在很大
            差异。由“价值创造”引申出的“用户参与创造价值”成为开征数字服务税的主
            要依据,用户参与为用户所在国创造了一种征税权,据此,现行征税权分配规则

            需要调整,这种调整意味着对现行规范的根本背离。此外,对“用户参与创造价
            值”目前也没有一套科学客观的评定方法。以不确定的标准分配征税权,无疑会
            增加税制的复杂性和国际税收协作的难度。
                4.数字服务税对中国的启示

                数字技术正在前所未有地改变着人类社会,数字经济已然成为经济发展的
            新热点并上升为国家战略。近年来,为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密集地出
            台了一系列政策,例如,《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家信息化发展

            战略纲要》《“十三五”国家信息规划》,等等。党的十九大报告亦提出,要
            “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是实现网络强国战略和经济强国战略的必然选择。
                根据腾讯研究院发布的《数字中国指数报告(2019)》,2018年中国数字

            经济规模已经达到29.91万亿元,同比增长12.02%。同时,数字经济占GD 的比
            重也由2017年的32.28%上升到33.22%,中国数字经济处于持续快速增长阶段。
            虽然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欣欣向荣,但中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已难以适应要求,
            亟须针对互联网企业及其电商制定一套专门的税收制度和管理办法(高金平等,

            2019)。
                在完善相关税收制度时,首先要坚持税收中性原则。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
            及其带来的新的商业模式正处于方兴未艾的阶段,税收制度的改革不应以损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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