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6 - 税收管理数字化转型研究
P. 246

税收管理数字化转型研究
                 Research on Digital Transformation of Tax Administration

            及无形资产的流动性和业务功能的转移性等特征使得跨国公司可以依托数字技术
            重新进行运营管理、研发、售后服务、交易支付等生产要素的布局,远程管理的
            服务器能够承担原本由传统的常设机构承担的职能,从而给以常设机构认定为基

            础的国际税收规则带来重大冲击。如何根据数字经济商业模式的特征修订现有的
            联结度判定标准,以建立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新规则,是国际税收制度调整的重大
            问题。
                二是利润归属规则。修订常设机构的定义并建立新的联结度规则,只是部分

            解决了没有传统实体存在的国家(税收管辖区)拥有对来自本国所得的征税权。
            由于无形资产在数字经济领域的价值创造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而无形资产的
            价值实际难以准确评估,同时数字经济领域具有市场垄断特征,因此在总体上缺
            乏可比的独立交易,这导致传统的以“独立交易原则”为基础建立的现行转让定

            价及相应的利润归属规则难以适用。如果以各国的市场份额为依据直接或间接进
            行利润划分,则意味着传统的所得课税的来源地原则将被市场所在地原则全部或
            部分取代,所得税与消费税的分配规则将趋同。
                三是数据和用户参与在价值创造中的地位。尽管近年来在BEPS包容性框架

            下针对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形成了“利润应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
            税”的总原则,但在数字经济领域,由于对数据和用户参与的依赖是数字经济商
            业模式的突出特征,因此产生了原始数据本身是否具有价值,用户参与或贡献在
            价值创造中的作用如何准确地计量等问题,而对上述问题的争论直接影响了利润

            归属规则的确定。

                二、OECD 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措施

                从20世纪90年代末发布《电子商务:税收框架条件》报告开始,OECD在协

            调各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研究制定应对数字经济的国际税收规则方面始终发
            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OECD受G20委托推出了“应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
            行动计划”(BEPS),并在BEPS包容性框架下致力于形成国际社会应对数字化
            税收挑战共识性解决方案,提出了应对经济数字化挑战的原则和诸多措施。

                (一)《电子商务:税收框架条件》报告
                1998年10月,OECD在加拿大渥太华召开的关于电子商务的部长级会议上通
            过的《电子商务:税收框架条件》报告中确定了电子商务税收的5项基本原则并



            ·232·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