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5 - 税收管理数字化转型研究
P. 245
第六章 国家税收:迈向数字经济时代的税收制度转型
部税收权益分配的不均衡。为解决这一问题,欧盟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无论
电子商务公司是否在欧盟成员国成立,必须向消费者所在国按该国税率缴纳增值
税,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向欧盟境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公司。
(二)间接电子商务对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出口退税的影响
对于间接电子商务,即利用互联网进行的有形货物的销售,在全部交易环
节中至少有形货物送达购买方仍需要依赖物流的情况下,各国普遍认为应适用与
线下交易相同的税收制度,需要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但在税收征管中,
B2C的跨境交易使一国(或地区)境内的购买者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进口商,而
是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对跨境零售出口国(或地区)而言,需要制定和完善零售
出口的增值税退税政策,而对于进口国(或地区)而言,如果出口商在国(关)
境内没有常设机构应如何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是通过国际协调要求在境外的非
居民企业为本国(或地区)代缴增值税,还是要求境外出口商必须在境内登记备
案并代缴增值税,或者要求境内自然人消费者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近期中国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调整,反映了电子商务发展对
传统进口环节增值税征收机制的影响。如果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关税和增值
税无法有效征收,不仅直接冲击了现行的关税政策和一般贸易进口,进口环节增
值税的缺失更为重大的影响是违反了税收公平的基本原则。如果中国企业采取先
出口到邻近的保税区(运输成本较低)并获得出口退税,再通过零售进口的方式
不交或少交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模式,中国增值税征管体系将面临重大冲击。
需要注意的是,这次政策调整中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
值和个人年度交易限值的规定需要依托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
人)身份信息的认证,实际上已经将自然人消费者纳入了增值税的征管范围,这
是增值税征收机制的重大变革。
(三)利润实现地与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的背离
数字经济的发展对现有国际税收规则已经产生了重大的冲击,跨国公司利
用数字经济商业模式的特征进行的全球税务安排造成了利润实现地与经济活动发
生地和价值创造地的背离,这造成了“双重不征税”和各国之间税收利益分配的
不均衡。具体来说,数字经济对所得课税的国际规则的冲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一是常设机构和联结度规则。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无形资产价值的提升,以
·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