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1 - 税收管理数字化转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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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家税收:迈向数字经济时代的税收制度转型



                 1.修订利润分配与联结度规则
                 “用户参与”提案。“用户参与”提案的前提是认为积极的用户参与是社
             交媒体平台、搜索引擎、在线商城这三类高度数字化企业利润创造的重要组成部

             分,对于企业的品牌创建、价值数据的产生、市场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根据
             现行的国际税收规则,因这类企业在用户所在地通常不具有有形的物理存在,因
             此,用户所在地对用户参与所创造的价值无征税权。为了使利润分配与价值创造
             相匹配以及用户所在地具有征税权,“用户参与”提案希望能够修订利润分配规

             则。根据“用户参与”提案,无论这些高度数字化企业在用户所在地是否具有有
             形的物理存在,必须有一部分利润分配给用户参与的所在地,但该提案也承认传
             统转移定价对于决定用户所在地具体可分得的利润较有难度,于是建议,对于用
             户所在地的利润分配可以考虑突破独立交易原则,通过非常规利润或剩余利润来

             计算,即先计算出该企业常规活动以外的剩余利润,将剩余利润分配一部分给用
             户活动所在地(具体的分配比例可以根据信息的数量或质量决定,或者直接按一
             个事前约定的比例),再将这些可分配的利润在用户所在地之间按约定的比例进
             行分配,用户所在地对于所分得的利润具有征税权。根据“用户参与”提案所述

             的方法,如何计算非常规利润或剩余利润是一个挑战,尤其对于有多种业务经营
             的企业而言,用户参与有可能仅是对其一部分业务的价值创造产生作用,要计算
             这部分的非常规利润则很有难度。另外,“用户参与”提案主要针对那些用户参
             与产生重要价值的高度数字化企业,有可能仅限于社交媒体平台、搜索引擎、在

             线商城这三类。为降低税务机关的监管压力,“用户参与”提案可能还会增加一
             些附加的限制性条款,如仅针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实施等。
                 “营销型无形资产”提案。营销型无形资产主要是指商标、商品名称、客
             户名单、客户关系、市场所有权、有助于市场拓展和产品销售的客户数据等。与

             “用户参与”提案类似,“营销型无形资产”提案也需要改变利润分配与联结度
             规则,但与“用户参与”提案不同的是,“营销型无形资产”提案不仅仅适用于
             高度数字化企业,其适用范围更加广泛。“营销型无形资产”提案解决了一个问
             题:当跨国集团通过远程或有限的当地存在(如承担有限风险的分销商)而实质

             进入一个市场去发展用户群和其他营销型无形资产时,“营销型无形资产”提案
             认为这些营销型无形资产与市场所在地之间具有内在联系。这种内在联系通过两
             方面表现:第一,一些营销型无形资产(如品牌、商号)通过客户内心的喜好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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