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6 - 税收管理数字化转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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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数字化转型研究
Research on Digital Transformation of Tax Administration
店,采用B国的语言与支付方式,并根据B国用户的喜好、习惯等定向设计各类
工作、学习与生活用软件。甲企业在B国不具有任何实体存在,根据现行常设机
构的规则,甲企业在B国不构成常设机构,B国对其取得的营业利润无征税权。
鉴于B国用户下载使用软件所支付的费用,是对软件所提供的各类内容支付的服
务费,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①的范畴。因此,用户向甲企业支付费用时不需要代
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又如,C国的云计算公司,服务器在D国,远程为E国用户提
供云存储服务(在E国不构成常设机构),对于E国用户支付的服务费,根据现
行国际税收规则,E国无征税权。对于此类情形,《公开咨询文件》提出的“显
著经济存在”提案,在考虑采取征收预提所得税方式,即对于数字经济类企业提
供的各类服务,在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也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形下,增设
一个预提所得税范畴的收入类别,使数字经济实际消费的拥有征税权。另外,由
于常设机构是以净利润为税基征税,预提所得税是以收入为税基征税,因此采取
开征预提所得税方案时,会设置一个较低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3.构建新的利润分配规则
数字经济无形性、隐蔽性、对无形资产的依赖性、大规模的数据使用性等特
征,使其颠覆了传统的价值创造理念。在数字经济的各类商业模式中,价值不再
仅限于生产地创造,更倾向于在消费地与市场的创造。因此《公开咨询文件》中
提出的“用户参与”提案与“营销型无形资产”提案,均构建了新的利润分配规
则。两个提案虽然出发点与关注点不同,但都对企业因数字化价值创造产生的剩
余利润进行重新分配,并赋予价值创造地征税权。
新的利润分配规则在理论上具有可行性,但实务操作中难度非常大。例如,
如何计算剩余利润,如何分配剩余利润,需考虑哪些要素,这些要素在利润分配
中占多少权重,等等。另外,“用户参与”提案目前仅适用于社交媒体平台、搜
索引擎、在线商城这三类高度数字化企业,相对于数字经济范畴而言,适用范围
较小。
(四)中国税法的衔接
对于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中国在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研究及制定的
同时,需结合国际税收层面的应对思路,适时做好中国税法的衔接,具体可关注
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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