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4 - 税收管理数字化转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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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数字化转型研究
                 Research on Digital Transformation of Tax Administration

            集团内部从高税实体转向低税实体),来保护集团母公司所在国以及其他集团运
            营所在地国家的税基。当然,“所得计入”规则不会影响集团出于经济或商业原
            因进行的架构设计与利润分配。

                另外,在讨论最低税率的设定以及设计具体规则时,还需要考虑其他一些
            深层次的技术性问题。例如,“所得计入”规则所适用的企业范围与最低持股比
            例,尤其是小股东获取计算其应纳税款所需信息的能力;确定一家企业是否要被
            征收最低税的机制,如有效税率测试;设计安全港条款,以便于征管及规则遵

            守;股东基于控制取得收入的规则,包括设计制度防止企业围绕规则进行纳税主
            体的架构安排;计入的所得是按照最低税率计税还是按照中国的法定税率计税;
            避免双重征税的机制,如境外税收抵免规则的应用以及相应免税范围的调整;
            “所得计入”规则与国际法、欧盟法律等的协调;等等。

                “对侵蚀税基的支付征税”规则。防止税基侵蚀提案中第二个重要的元素是
            “对侵蚀税基的支付征税”规则,其作为对“所得计入”规则的补充,目的是保
            护来源国规避因侵蚀税基的支付所产生的风险。该元素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①
            低税支付规则。如果一项支付没有按照最低税率征税,则该项支付将不允许被支

            付方税前扣除。②征税规则。在税收协定中,一方企业取得的收入只有在被另一
            方充分征税的情况下,该企业才能享受协定待遇。
                这两项措施确保提案能够对利润转移风险提出一个较为全面的解决方案。
                (三)国际税收层面应对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可能性路径

                根据《公开咨询文件》相关提案内容,对于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国际
            税收层面可能有以下应对思路:
                1.新增类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
                根据现行税收协定规则,一国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仅在该非居

            民企业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下,该国才拥有征税权。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
            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OECD税收协定范本注释》中将“营业场所”解
            释为:企业用于从事营业活动的任何房屋场地、设施和设备,而不管这些房屋场
            地、设施或设备是否完全用于这个目的。常设机构具有固定性、持续性与经营性

            特点。
                传统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主要针对实体经济,强调要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而在数字经济环境下,互联网企业完全可以通过远程控制,在某国不设立任何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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