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3 - 税收管理数字化转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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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家税收:迈向数字经济时代的税收制度转型



             案考虑可以通过“零星分配法”将利润分配给显著经济存在所在地。该方法分三
             个步骤:第一步,界定可以分割的税基;第二步,确定税基分割时运用的分配要
             素;第三步,确定这些分配要素的权重。税基可以通过将跨国集团的全球利润率

             应用于特定辖区产生的收入计算得出,税基在分摊时一般考虑销售、资产、员工
             等要素。另外,“显著经济存在”提案考虑到用户对企业的价值创造具有重要贡
             献,用户将被作为一项要素参与分配,而其他一些简化的利润分配方法也将被考
             虑,如《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报告中提到的经修改的核定利润。为与《应

             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报告相符,“显著经济存在”提案也将考虑征收预提所
             得税,即对具有显著经济存在的企业付款时以收入为基数,按较低的税率征收预
             提所得税,如果被征收的预提所得税超过了企业应负担的税款,则企业有权申请
             退还税款。

                 上述三项提案均为框架性的应对思路,如“用户参与”提案与“营销型无
             形资产”提案是对利润分配方式的重构,并赋予价值创造地对所分得利润之征税
             权,但尚未明确具体的征税方式与路径,有待进一步细化。
                 2.防止税基侵蚀

                 防止税基侵蚀提案主要由“所得计入”与“对侵蚀税基的支付征税”这两
             个相关的规则组成,来应对企业将利润转移至无税或低税率实体所产生的持续性
             风险。
                 “所得计入”规则。“所得计入”规则将会设置一个最低税率,当企业取

             得收入未按最低税率缴税时,收入的一部分需由其股东的居民所在国征税。该规
             则将适用于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一定比例股权(如25%)的股东。计入所得的金
             额将按照股东所在国中国法计算,并且股东可就该所得境外已支付的税款申请抵
             免,抵免金额需分国计算。“所得计入”规则是对受控外国企业(CFC)规则的

             补充,而非取代。在对外国分支机构所得适用免税法的情况下,“所得计入”规
             则将对这些在其他国家按较低税率征税的所得由免税法改为抵免法。
                 “所得计入”规则以BEPS第三项行动计划————《制定有效受控外国公
             司规则》所提建议为基础建立,并借鉴了美国政府对“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收入”

             征税的做法。“所得计入”规则将确保对跨国集团取得的收入按一个最低税率征
             税,以此减少跨国集团出于税收目的将收入转移至低税率国家。“所得计入”规
             则通过减少跨国集团实施内部融资的动机(如资本厚化或规划其他架构将利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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