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5 - 税收管理数字化转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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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家税收:迈向数字经济时代的税收制度转型



             业场所,甚至不需要安排员工,即可达到预期的商业目的并取得相应的收入。例
             如,A国的甲搜索引擎公司,其提供给用户的大量服务都是免费的,旨在吸引越
             来越多的用户并精确分析基于用户信息所产生的有价值的数据内容。甲搜索引擎

             公司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广告收入,其根据海量的数据资源,将客户的广告定向推
             送至可能感兴趣的用户,并根据广告的点击率与客户结算收入。假设甲搜索引擎
             公司在B国拥有100万用户,每年因B国用户点击其推送的广告取得客户支付的广
             告费1000万元。由于甲搜索引擎公司在B国无任何实体存在,甚至没有员工,根

             据传统的常设机构认定标准,甲搜索引擎公司不构成B国的常设机构,B国对于
             甲搜索引擎公司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具有征税权。但是,根据利润应在经济活动
             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的原则,用户是价值创造的重要因素,甲搜索引擎公
             司取得的广告收入是基于其在B国的用户数据以及这些用户对相关广告的点击,

             因此,B国应具有征税权。于是,《公开咨询文件》提出了“显著经济存在”提
             案,根据该提案,如果有证据证明某非居民企业通过数字技术或其他自动化手段
             与某地区具有目的性、持久性的互动,则该非居民企业将被认为在该地区具有显
             著经济存在,该地区具有税收管辖权。这里的“目的性、持久性的互动”需结合

             收入、用户参与等要素综合考虑。
                 “显著经济存在”可以作为类似常设机构的一个新的认定标准,从而赋予
             价值创造地征税权,即互联网企业即使在某国不具有实体存在,也可以根据其网
             站、用户、支付方式、数据资源等判定其是否在该国构成“显著经济存在”,如

             果构成“显著经济存在”,当地便具有税收管辖权。具体征税时,可以采取“显
             著经济存在”提案中所述的三步利润分配法,或采取《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
             战》报告中所述的核定利润率的方法确定征税的税基。

                 2.创设新的收入类别征收预提所得税
                 目前,一国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时,需
             按较低的税率(或税收协定约定的税率)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对于
             扣缴的税款可在其居住国享受抵免。由于数字经济的服务内容、商业模式丰富多
             样,现行预提所得税的征收范围经常难以涵盖,当数字经济类企业提供的服务在

             一国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下,该国对于企业自该国取得的收入(或利润)便无
             征税权,这对于数字经济消费国(一般为发展中国家)而言是不利的,存在税
             源流失与税基侵蚀。例如,A国的互联网甲企业针对B国用户设计的应用软件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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