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2 - 税收管理数字化转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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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数字化转型研究
Research on Digital Transformation of Tax Administration
映出来,因此是在市场所在地创造的;第二,其他一些营销型无形资产(如客户
数据、客户关系和客户名单)是通过市场所在地客户和用户特定行为所派生出来
的,这也证明了这些无形资产是在市场所在地创造的。“营销型无形资产”提案
旨在与基于企业价值创造分配利润之原则保持一致,其将改变现行的联结度规
则,使市场所在地对于营销型无形资产产生的利润拥有征税权,即使获利实体在
现行联结度规则下在市场所在地不具有应税主体存在。由此可见,“营销型无
形资产”提案与“用户参与”提案虽然初始概念不同,但两者可能产生类似的结
果。根据“营销型无形资产”提案,市场所在地对于跨国集团因营销型无形资产
创造的非常规利润或剩余利润可具有征税权,至于其他收入(如研发创造的技术
型无形资产产生的利润和其他常规利润)将仍按现行的利润分配规则进行分配。
目前,有很多种方法来确定营销型无形资产与其他收入生产要素可以分配的非常
规利润或剩余利润,从原理上说,所适用的方法应当简洁明了。分配方案将完全
取决于个案以及营销型无形资产对利润的经济贡献,或者,分配方案可以通过经
调整的剩余利润来分析。当营销型无形资产创造的收入金额被确定后,该收入将
按约定的比例(如根据销售或收入)分配给各市场所在地。在这种情况下,跨国
集团广告活动产生的收入,将同许多数字化企业一样,不是来源于广告付费者的
所在地,而是来源于广告受众群体的所在地。
“显著经济存在”提案。随着数字经济与技术手段的发展,许多企业在不具
有显著实体存在的情况下,也可以深层次进入一个地区的经济生活,这些技术手
段已使现行的联结度和利润分配规则不具有作用,因此,“显著经济存在”提案
应运而生。根据该提案,如果有证据证明某非居民企业通过数字技术或其他自动
化手段与某地区具有目的性、持久性的互动,则该非居民企业将被认为在该地区
具有显著经济存在,该地区具有税收管辖权。持续产生收入是显著经济存在的一
个基础要素,但仅凭收入因素尚不能与相关地区建立联结度,还需要结合其他因
素综合考量。例如:用户群及相关数据输入、引申的一定量的数字内容、以当地
货币进行计费和收款或使用当地的付款方式、使用当地语言的网站、负责商品至
消费者的最后环节配送或者提供售后服务与维修等支持、通过线上或其他方式进
行持续的促销活动,等等。总之,非居民企业产生收入的活动与显著经济存在之
间将被建立起一种联系。
正如《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报告中所讨论的,“显著经济存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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