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9 - 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理论及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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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与复垦
探讨,忽视对农民复垦权益群的具体研究;且现有制度主要由国土资源部的部门
规章和各级政府发布的政策文件组成,法律层级低,政策导向强,实践中农民建
设用地复垦权益法律保障不足,农民复垦权益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1.现有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农民建设用地复垦权益
(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法律规定
通过天津、浙江、江苏、安徽、山东等省的试点工作,国土资源部发布《城
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将城乡建设用地增
减挂钩定义为:“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
用地地块(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
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
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
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关系过程
中,农民是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人,须保障农民土地复垦的参与权、收益权和
监督权,从《办法》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法定含义看,现有规定没有明确
规定农民的建设用地复垦权益。
(2)对农民复垦权利没有规定保障性措施
例如《办法》第7条规定:“挂钩试点市、县应当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
地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
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办法》第
9条规定:“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
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办法》第
17条规定:“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
建设,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
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上述规定表明,该《办法》高屋建瓴地提到城市反
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出发点,提出了复垦过程中“农民意愿”“农民安置”
优先权,但是缺乏对这些复垦权利的保障性措施。
2.对现有规定的评价
在现有规定中,农民建设用地复垦权益被忽视。《办法》及各地实施细则没
有明确规定农民建设用地复垦权;对农民复垦权利没有规定保障性措施;复垦补
偿依靠政府行政手段完成;农民话语权没有得到充分尊重;《办法》仅对增减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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