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5 - 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理论及实践研究
P. 275

第九章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与复垦


             权利人所有或承包经营,若其不愿承包经营,可由农村经济组织重新发包给其他
             农民;三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后,由土地复垦机构对复垦耕地数量和质量进

             行初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通告土地权利人;四是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
             验收,并通知复垦主体和未来耕地的承包经营者。
                 建议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在复垦制度中设立农民权利人代表制度,这是农民
             复垦权益中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之具体体现。农民是耕种土地的权利人,在土

             地复垦方案审查和完成土地复垦项目后验收过程中,及时听取农民意见,及时采
             取有效措施,可以让土地复垦工程设计更加科学合理,建议有复垦审查权的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权利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加
             入论证。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背景下土地复垦的问题与对策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背景与要求

                 早在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
             128号)在第二部分“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实施管理”中就指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
             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2006年,根据《关于天津等五省(市)城镇建设用地
             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第一批试点的批复》(国土资函〔2006〕269

             号),天津市等5省(市)成为首批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
             钩试点。2008年6月27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
             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以下简称为《挂钩办法》),对挂钩试点作

             了比较全面和具体的规定。截至2009年,国土资源部共批复了24个试点省份。随
             着土地整理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增减挂钩”政策成为缓解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压
             力,节约集约利用农村建设用地,促进“三化协调”发展的有力举措。《挂钩办
             法》第2条指出:“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

             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
             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
             (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
             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

             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由此可见,土地复垦是实现
             “增减挂钩”的重要环节,是保障耕地占补平衡,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土地利用


                                                                                    267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