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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的现代化发展及方向
局起主导作用,而国家乡村事务委员会则负责具体落实。土耳其征地赔偿原则上
是以现金的方式提前支付给工程移民,移民也可以选择由国家进行安置。在这种
情况下,国家水利总局将其赔偿资金存入一个特定的移民基金中。国家水利总局
还建立一个协商委员会,具体负责与移民协商赔偿金额。
(四)印度的基本政策
与中国相同,印度也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必须面对大量工程移民问题。1894年,
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印度制定并颁布了《土地征用法(The Land Acquisition
Act)》。这部法律是指导印度移民安置工作的主要法律。印度独立后,多次修
订该法律,最近一次修订为 1985 年,目前仍然具有最高效力并是印度有关国家
公共目的或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司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的主要法律依据。2006 年
印度政府在 NPRR-2003 的基础上,根据最新的需求和经验总结制定了《国家恢
复政策(National Rehabilitation Policy)》(NRP-2006),主要增加了对移民参
与的关注与要求,并提出项目必须进行社会影响评价。根据上述法律,印度工程
建设中失去土地的移民可得到经济赔偿或土地交换赔偿,以经济赔偿为主。印度
移民的补偿资金并不直接交到移民手中,而是由移民机构保管,移民只有在需要
购置土地或恢复生产生活时才可以取用。印度的法律也规定了应尽可能避免非自
愿移民,建立移民参与的机制,关注弱势群体的权利,尽可能地恢复或超过移民
原有的生产生活标准。
二、中国水利工程移民征迁政策制度
(一)南水北调中线的政策措施及经验
1. 政策措施
为做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移民征迁工作,中央政府制定出了很多征迁补偿
政策。其中适用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中央政策法规文件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
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
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 号文件)(以下简称《意
见》)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条例》适用于中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征迁工作,《条例》第
六十二条明确指出本条例适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工作。《条例》
规定了中国水利水电工程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
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条例》规定国务院水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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