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城市土地经济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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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职能是将土地以收回、收购、置换、征用、整理等方式进行收购,然后对土地

            进行开发,整理为熟地后进行储备或根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供地。
                 在供地方式选择过程中,认真执行新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条
            款,严格控制非市场化土地配置(行政划拨)的范围。政府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

            得的土地仅限于用在公共生产部门、公共服务部门的用地,如公共道路建设、公
            益景观建设、公共文化、体育等设施建设的用地,对于这部分城市用地,可由政

            府制订地价。而政府用于商业用途的土地必须按照市场方式获得。同时,政府应
            该允许其他专业公司参与城市土地一级市场的竞争。通过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
            促进土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实现土地资本利润的最大化。政府统一征用、收购、

            回收土地后,也可以与专业公司合作,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基础设施、公
            共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将土地一级开发的过程规范起来,专业公司将生地经

            过“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等程序开发为“熟地”后,政府再通过拍卖、招标、
            挂牌方式向土地使用者出让,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土地出让时乱加价的现象。在
            协议、招标、拍卖三种出让方式中,尽量采用招标、拍卖市场化程度高的方式。

            在出让土地时,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应该遵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规定,
            未经规划编制部门的同意,不能改变。
                 (二)完善城市土地资源配置中政府干预机制的建议

                 1. 规范地方政府机构及官员行为
                 一是必须加强对地方政府及官员行为的监督。政府在制定政策或对市场实行
            干预的过程中,缺乏某种社会监督机制来监督其政策执行或干预的效果,容易导

            致政府干预的偏差或引起外部不经济性。因此,必须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为
            了矫正和克服地方政府在土地利用上的短期化、浪费行为,在对官员的政绩考核

            时应加强对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环境和生态保护等指标的考察,而不能只注
            重对经济发展速度、经济总量等指标的考核。应将地方政府各部门的职责以法律
            的形式确定下来,地方政府具体的经营、管理土地的行为的监督要以法律为准绳,

            加强政府管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在上级政府监督的同时,为公众参与监督提供
            途径,以减少违法和寻租现象。在官员任命上,可以采用任命机构与各部门的主

            要领导以及本部门上下级官员之间签订合同书的方式,将未来一定时期内被任命
            官员的土地资源管理目标、计划、资金运作,以及相应任务完成的奖罚条例等制
            定成合同形式。同时赋予这些合同以法律效力,加强对政府官员行为的监督和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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