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城市土地经济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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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与商业服务业之间的合理分配而实现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三)健全市场体系,实现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
一个完整的市场体系,不但有消费品市场、一般生产资料市场,还应包括金
融市场、土地市场、房产市场、劳务市场、技术市场等。市场机制只有在一个完
整的市场体系中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土地是人类的基本生产要素,只有实现其市
场配置,才能健全市场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三、中国城市土地市场的特点
同发达国家土地市场相比,中国现阶段的城市土地市场具有以下特点。
(一)土地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土地使用权
按照中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城市土地属
于国家所有,国家出让给用地单位或个人的不是土地的所有权,土地使用者之间
转让的也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中国实行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原则,只有土
地使用权才能成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即土地市场交易的产权是各种不同权利组
合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所以,中国的土地市场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市场。
当前,中国城市国有土地供给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有偿出让和行政划拨。
经过十多年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方式逐步确立并迅速推广,
对有经营收益的土地使用而言,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供给形式。不过行政划拨土
地供给方式仍是一种供地的重要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内容较充分、相对
独立的权利。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但其内涵又不等同于土地所有权中的
使用权权能。出让土地使用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对于划拨土地,
国家通过补充性的规定,给予使用者有限的处分权,使划拨土地使用者具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有限的处分权,成为一种残缺的产权。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规定,
出让土地使用权和部分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一定条件并经有批准权限的有关部
门批准的)可以进入土地市场规范运作。
(二)土地市场中交易的土地使用权具有期限性
中国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除国家核准的划拨土地外,凡新增
土地和原使用的土地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进行市场交易等,均实行有偿有限期
的使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
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 70 年;(二)工业用地 5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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