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城市土地经济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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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经济与利用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 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

            地 40 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50 年。”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土地使用
            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他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也
            就是说,中国出让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有年限期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随着剩余使

            用年限的缩短而逐渐减少,当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后将会被国家无偿收回,因此,
            土地使用者必须在使用年期内逐渐减少,当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后将会被国家无

            偿收回,因此,土地使用者必须在使用年期内将包括购地资本在内的所有投入收
            回。即对国有土地使用者而言,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应计提折旧。当土地使用权
            期满,无论土地的增值程度多大,也无论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成新度多高,

            对原土地使用者而言,其价格为零。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是国家垄断市场

                 在中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市场是国家垄断的市场。政府通过土地供应计划和规划,对出让土
            地的建设规模、土地开发计划、土地的位置及面积、土地的使用要求作出规定,

            并根据这些规定和需要,对土地出让活动实行直接调控。政府垄断、控制和有计
            划地支配土地供应一级市场,成为土地供应的唯一源头。这有利于增强政府对土
            地供应和土地盘活资金的调控能力;有利于规划的有效实施,避免土地开发的杂

            乱无序;有利于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筹措,改善投资环境。
                 (四)在土地市场中政府处于优越的位置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政府对国有土地行使双重权力。一种是土地的财产权。

            政府作为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代表,直接对国有土地行使财产权,参与国有土地的
            经营和直接取得经营土地的收益。另一种是行政管理权,政府作为行政管理部门,

            行使与国有土地管理有关的公共行政权力,有权设定土地用途,对土地进行规划、
            改变土地用途的许可,对违法用地进行查处等。同时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有权决定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征用。在土地市场中,与其他土地经营主体相比,

            政府始终处于优越的位置。政府的行为可以直接影响到土地市场的变化。土地市
            场实际上是由政府控制的市场,政府掌握着土地市场的调控权和供应权,因而价

            格机制、竞争机制等对土地供求关系的调节作用就不如一般商品那样明显。
                 以上特点说明,土地市场的运行既要靠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功能,又不能仅
            仅依靠市场机制,它必须由政府采取必要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才能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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