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城市土地经济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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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享有的特殊权利等情况都有直接的联系,上述因素影响着当时的土地价格。

                 第二阶段:1949—1954 年,土地价格逐渐消失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没收外国人和官僚资本家的土地,并将其分给
            国营企业、政府部门、公共团体、工人等土地使用者,1954 年以前,这些土地

            使用者是要向国家交纳地租或使用费的,而对于私营(民营工商业者、个体劳动者、
            城市居民)房地产实行保护,所以这一时期,城市土地价格是存在的,同时土地

            的买卖、租赁、典当和抵押等经济活动依然存在,交易的主体多是土地的所有权。
                 1954 年 2 月 24 日,当时的政务院下发文件,规定国营企业、机关、部队和
            学校等经政府批准占用土地,不再向政府缴纳地租或使用费。此后,城市土地价

            格已不复存在。这也标志着建国初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基本完成和土地“无
            偿使用”的开始,由于土地价格的消失,建国初期还存在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性质

            的土地市场已经消失,由于也不存在公有制体制下的土地价格,因此,以公有制
            为基础的城市土地市场也没有出现。
                 第三阶段:1954—1978 年,城市土地无偿使用阶段

                 从 1954 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到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这 25
            年的时间中,伴随着建国以来国际和国内的压力,这个时期实行的是完全的计划
            经济体制和闭关锁国的政策,一切的生产资料都是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城镇土地

            交易活动被严厉禁止,每当新的使用者向国家申请使用土地时,国家只能征用农
            民的土地,或者征用城镇原使用者的土地,再划拨给新的使用者。
                 无论是征用农民的土地还是征用城市原使用者的土地,国家都不能再采取没

            收的办法,原因在于由于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土地完全实行公有制,但是地
            上的附属物还是农民或城市居民自己的财产,因此在征地过程中要给被征地者以

            地上建筑的货币补偿。补偿费按照国家规定由用地单位给国家,再由国家支付给
            被征地者。在这一阶段,新的用地者取得城市土地是有代价的,不是人们通常所
            说的是无偿的,但征地费不是城市土地的价格。所以,确切地说,这一阶段城市

            土地是“无偿使用”。国家经济在这种高度的计划配置资源的体制缓慢地运行,
            由于土地的“无偿使用”,不存在土地价格。

                 第四阶段:1978—1987 年,城市土地价格逐步形成阶段
                 1978 年 12 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
            但是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土地的无偿、无期限、无流动的城市土地使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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