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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企业工会工作与职工文化理论研究


                               第二节  企业工会的有效性与合法性


                本节定位于企业工会协调性与代表性的研究视角,工会的代表性与协调性是中国法律所赋
            予工会的双重职能,代表性指的是工会代表职工意见、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能;而协调性则要求
            工会在企业老板和工会会员之间协调双方的利益分配,使其达到和谐共赢的状态。但是在此之
            前,我们需要基于企业工会本身的职能和身份定位,将其摆放在一个组织化的正确定位上,来
            优先考虑一对工会组织的概念特征,也就是本节所基于的论证基础:组织的有效性与合法性。
            我们都知道,作为企业内部的一个重要的组织,实际上企业工会在其运作过程中需要兼顾工会
            作为一个群众性组织的有效性与合法性。
            一、有效性

                众所周知,企业工会和工人之间存在的是代表与被代表之间的关系,所以严格来说,工会
            作为一个组织,尽管它是工人的组织,工会与工人两者的利益一定存在交集和一致的地方,但
            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两者之间所必然存在的差异。因此本节认为工会所要达到的有效性包含
            了两个面向,一个是工会作为一个组织,其自身的实际上的有效性;另一个则是基于工会代表
            会员的职能,即其名义上的有效性,因此工会的有效性可分为名义有效性与实际有效性两个层
            次。名义有效性指企业工会维护工人利益的职能,指企业工会是否能够满足工人对工资增长、
            福利提升的期望,这种有效性来源于企业工会通过其运作对工人合法诉求的实现程度。而实际
            有效性则是指企业工会作为一个组织,在与企业、与它的会员所互动的过程中,所制定的实际
            目标,是一种作为组织所订立的发展目标。而关于两者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首先从马克思主
            义的观点中略知一二。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是工会维护工人阶级的权益,这种利益的维护是深深
            嵌入到工会的基础之中的,也就是说名义有效性应当通过实际有效性的实现才能体现出来。尽
            管是这样,名义有效性与实际有效性仍然具有不同维度上的含义,名义有效性体现出工人集体
            的要求,而实际有效性则体现出工人组织(企业工会)的要求,二者最大的不同之处体现在,
            我们可以更多地从工会的制度和话语上看出工会的名义有效性,即工会对外所宣扬的部分;而
            实际有效性则需要通过工会的行为显现出来,即工会在对外所宣称的话语背后所采取的能够体
            现真正意图的行为。两者之间的统一取决于工会的行为多大程度上是在实现组织的制度和会员
            诉求之间的统一。但我们必须知道的是,尽管工人和工会都应当受到来自工会组织的制度上的
            约束,但是工人有时候是很难等到用常规的制度及流程解决其诉求,他们更加倾向于那些能够
            在短时间内就能让他们实现权益的解决方式,而我们必须明白的是,这一点往往与组织的诉求
            存在差异,工会作为一个组织,她更关注的是总体上的平衡,一段时间内的权益受损只要能够
            在下一次的劳资对抗中实现也是可以接受的,换句话说,工会是可以为了长期利益而暂时放弃
            短期利益的,但是对于工人来说,相比于长期利益的不可触摸,他们常常更关注于短期利益,
            或者是不愿意放弃任何一个摆在眼前的利益。这一点恰恰是工会与工人目标之间所存在的最大
            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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