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企业工会工作与职工文化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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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企业工会工作与职工文化理论研究


            “社会法团主义”的历史经验为我们提供了企业工会改革所需外部条件的改革经验,国家应当
            致力于打造力量均衡的劳资双方主体,制定法律法规来约束资方的行为,为工会的发展提供适
            当的法律基础和制度环境。
                2. 企业工会运作逻辑的制度基础
                早在 2004 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已正式发文表示要深入贯彻工会法并支持工会工作,提出“工
            会作为在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要在党和政府与广大的工人群众之间发挥重要的桥梁
            和纽带作用,要求工会组织密切联系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利、促进社会稳定”。这对工会在
            企业微观层面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和制度支持。中华全国总工会要求基层工
            会(包括企业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本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在生
            产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情况要找生产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和协商,提出改
            进意见。这对企业工会在具体工作开展层面提供了方法指导和依据。此外,中华全国总工会对
            企业工会工作也制定了专门的办法和条例,要求企业工会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
            企业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 2015 年所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以及
            群团改革会议中提出,工会改革要增“三性”、去“四化”,即加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
            性”,去除“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要注重集体协商、对话协商等方式来协调
            各方的利益,完善治理体制和提升治理能力。企业工会位于工会体系末梢,作为直接接触广大
            职工群众的基层组织,在工会改革中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上海的群团工作改革经验,上海工会所存在的基层工会主席的产生及身份问题、工会
            协调劳动关系的职能其效果有限等问题,其实反映了中国工会及其体制的问题。作为社会主义
            政治体制的子系统,工会组织是在党领导之下开展工作的,工会实质上是党的职工群众工作部
            门。以上海经验为例,但至少这次工会改革的实践在制度的框架内进行了工会下移,至少让我
            们看到了企业工会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是拥有制度支撑的,是可以实现的。
                3. 企业工会运作逻辑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中国工会既要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全体人
            民的利益。在《中国工会章程》中将“双重职能”描述为工会的社会职能,表示工会在“维护
            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工会的“双维护”职能要求
            工会既要有代表性,又要有协调性;既要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的具体的权益,又要担当协调
            劳资关系、促进劳资双方实现合作的职能。法律规定工会(包含企业工会)开展工作的方式包
            括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参与的形式,并要求工会要密切联系群众,
            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法律首先要求工会具有一定的代表
            性,能够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要通过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等制度来开展其工
            作,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此外,从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工会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所实行的标准我们可以看出法律
            上对于工会工作的限制与支持,例如从工会经费的拨缴上来支持企业工会的合法性。地方法规
            层面对于企业工会改革的支持以北京市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所发布的实施办法最为典型,因为
            其颁布于此次提出此次群团组织改革之际,并且旗帜鲜明地提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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