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企业工会工作与职工文化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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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国企业工会的维权功能及发展                      25











             第三章  中国企业工会的维权功能及发展







                              第一节  中国企业工会维权的法律定位


                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黄金时期,劳动者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支撑者和中坚力量,企业
            工会作为劳动者权利的间接权利主体,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为根本宗旨。

            一、中国企业工会的法定权利

                依据劳动法的理论,工会不是劳动者,但工会本身的性质,却把工会“圈进”了劳动法的
            调整范围,使工会成为了劳动法中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工会是劳动法中的权利的享有者和义
            务的承担者,是劳动法的主体。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企业工会的法定权利做了全面的规定。
                1. 指导权
                集体合同,又叫集体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同该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集体之间签订
            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签订双方分别为工会和用人单位,合同的内容包括了劳动者享有的保
            险福利等事项。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避免劳动者
            个人因缺乏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理解而与草率签订劳动合同后遭受的侵害,使得劳动者在工会的
            正确指导下,自主积极的保护其正当权利。劳动者在刚进入用人单位时,由于其所处的相对弱
            势地位,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克扣工资、剥夺休息权等劳动者自身权
            利受到用人单位侵犯的情形,而法律意识薄弱使得劳动者往往敢怒不敢言。法定的指导权使工
            会的介入充分发挥其指导作用,帮助劳动者树立明确的维权意识。
                2. 协商权

                中国法律工会以法定的形式将劳动法律关系中有关劳动力定价的协商权赋予那些代表劳动
            者的工会,规定工会应当按照集体协商机制将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
            论通过。
                中国劳动法对延长工作时间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即用人单位必须与工会进行协商,并将延
            长工时的事实、原因、人员、时间等事项向工会作出说明,以保障劳动者的身体权和休息权。
            经工会同意,工时才得以延长,否则,用人单位作出的延长工时的决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属
            无效。这样,以法定的形式将劳动法律关系中有关延长工时的协商权赋予那些代表劳动者的
            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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