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企业工会工作与职工文化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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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企业工会工作与职工文化理论研究
2.3 权利救济作用
现实中,往往发生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合理的延长工作时间等危害
劳动者利益的情形。职工互相之间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具体情形的不同,在维护自身利益
时难以形成凝聚力。这时,工会应当将劳动者们的利益诉求进行一定的集中概括,依靠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与用人单位沟通协调,表达劳动者的愿望,要求用人单位对相关行为予以纠
正。王某是上海某钢铁厂的一名技术工人,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时间
为每日 10 小时,每周 50 小时,每月基本工资为 800 元。”但当王某工作半年后才得知,该钢
铁厂的工会已经在其进厂前就代表全体职工与工厂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按照该集体劳动合
同的相关规定,该厂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为每日 8 小时,每周 40 小时,职工工资报酬不得低于
950 元。王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相关规定,工会在王某进厂之前就代表
全体职工和工厂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而王某作为工厂员工的一员,毫无疑问就应该享有该集
体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王某向用人单位提出了按照集体劳动合同的约定缩短工作时间、增加
基本工资的要求,却遭到用人单位领导的拒绝,理由是王某所在部门属于市场招聘部门,工资
已经比员职工高很多,不应再增加基本工资。王某不服,请求所在工会出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该工会了解情况后,认为,根据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钢铁厂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
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的标准应高于或者等于集体劳动合同的相关标准,所以用人单位与王某约
定的工资报酬和工作时间的内容是无效的;工厂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
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强行性规定。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维护职
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也为了维护宪法的
权威性,1994 年 1 月 24 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内容为“国家实行职
工每日工作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 44 小时的工作制度”。据此,工会就王某的请求及时与用
人单位进行了协商,最终达成了协议。协议中约定:“王某在钢铁厂每日的工作时间为 8 小时,
每周 40 小时,基本工资为每月 1000 元。”本案中,用人单位的做法和说法是违反中国法律规
定的,工会委员会发挥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王某知法用法,依靠工会的力量,解决
了自身力量薄弱的问题。
2.4 制约违法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工会可以利用集体合同对用
人单位进行制约。用人单位破坏集体合同中的约定,造成劳动者权益损害的,要承担法律责
任。某棉纺集团自成立以来,共招收劳动者 3246 名,他们先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2001 年 9 月 5 日,棉纺集团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明确规定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工会
有权对公司进行监督。9 月 29 日该集体合同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通过。此后,棉纺集
团虽然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按规定扣缴劳动者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但是并没有按时上缴,
也没有将用人单位应缴的社保费上缴。截至 2003 年 3 月底,用人单位累计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已达 5219828.71 元,其中,养老保险费 4955140.34 元、工伤保险费 132397.22 元、生育保险
费 28421.39 元、失业保险费 103869.76 元。2003 年 4 月,棉纺集团工会委员会向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棉纺集团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此案后,依法组
成了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对申诉人要求被申诉人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