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企业工会工作与职工文化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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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企业工会工作与职工文化理论研究
3. 监督权
工会的监督权,是指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进行监督。用人单位单方面解
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这是从法律上赋予工会一定的监督权限。用
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并接受工会的监督。
3.1 即时解除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发现未达到录用条件的,严重违规的,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的,劳动者同时拥有数个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到单位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提醒后仍不改正的,
因劳动者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成立的,触犯刑法的,在这些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即时解除与
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即时解除后不需要对劳动者额外进行经济补偿。
3.2 预告解除
预告解除的特点是,双方皆无过错,用人单位仍需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经济补偿,以保护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么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劳动者解雇事宜和解雇原因,要么额外支付劳动
者一个月的工资款,这之后才可以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3.3 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在工会的监督下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经济裁员。用人单位采取经济裁员措施,
必须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接受工会的监督。这是经济裁员的必经程序。裁减人员时,有了工
会的监督,用人单位因经济方面的缘由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限能够受到严格而有效的限制,
使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顺序裁减人员,即裁减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后裁减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先裁减有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后裁减有长期劳动合同的人员;先裁减
家庭中没有老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成员的人员,后裁减家庭中有老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
体成员的人员,保证用人单位切实履行对被裁减人员进行必要的补偿、优先留用生活条件较差
的劳动者和在日后新的招录活动中优先录用之前被裁减人员的法定义务。有了工会的监督,确
保劳动者哪怕是在合同解除而失业之后仍然能够得到其合理的经济补偿,部分降低其再就业的
压力,保护劳动者的权利。这是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体现,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非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同等的保护,而是侧重对劳动者合法
利益的保护,防止造成形式的公平和实质的不公平。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四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该四种情形之一的,用
人单位不得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但是可以即时解除。当工会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
同不合法或者不合理时,例如,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后拒绝对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费,女职工
在休完产假回单位工作时却被单位解雇,工会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提出自己的解决意
见并要求用人单位重新处理。
4. 参与权
企业工会能够有效和广泛地参与和协助国家执行对劳动法律关系进行的适度干预,如通过
听证会、劳资双方合同的签订,防止劳动者的个人权益被侵害。国家的干预是必要的和有限的,
即仅限于依法和基本干预,如依法规定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水平,而企业的参与是机动和灵活的,
能够通过广泛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调整,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意愿和权益。工会的参与权突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