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企业工会工作与职工文化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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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企业工会工作与职工文化理论研究
对雇员因工所造成的伤害承担绝对责任。
在失业救济与工资标准方面,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均对非自愿性失业且正在寻找工作的
劳动者发放失业救济金。根据美国联邦政府对失业救济金的相关规定,以及各州失业率水平的
不同,失业救济金发放的期限在 26~39 周之间。围绕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保障问题,现有法律也
对最低工资和加班工资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 1996—2007 年,最低工资标准由 4.75 美元
每小时逐渐提高到 7.25 美元每小时;与此同时,如果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超过 40 小时,雇主
必须以平常工资的 1.5 倍支付劳动者超出 40 小时工时部分的加班费。
另外,美国法律也对就业年龄歧视和禁止使用童工问题做出了严格的规定。首先,1972
年出台的《民权法案》将雇主在招聘过程 ( 包括招聘广告和招聘面试 ) 中的年龄限制视为违法
行为,旨在保护 40 岁以上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其次,早在 1936 年颁布的《公平劳动标准法》
就有禁止使用童工和保护未成年劳动者的条款。其中,严格禁止雇佣 14 岁以下的童工;在不
影响学习和健康的条件下,14 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每周从事劳动 ( 主要是兼职工作 ) 的时间不超
过 18 小时,且工作时间只能在上午 7 点至下午 8 点期间;针对各行业最低用工年龄的限制,
美国法律规定 16~17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从事爆炸、放射性、高空作业等危险性工作。针对
劳动者退休后的福利待遇,美国政府一方面通过社会保障系统将雇主和劳动者根据一定薪金比
例缴纳的费用,以政府基金的形式从中支付退休金给符合退休条件的劳动者。再次,劳动者的
退休金所得也可来源于雇主自愿设立的私人退休基金,为了保障劳动者顺利领取退休金,1974
年出台的《雇员退休所得安全法》规定私人退休基金必须在财务上有所保障且必须加入保险。
最后,政府也对劳动者终身享有领取工作时积累退休金权利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
2. 劳动关系主体的立法规制
在美国,劳动关系的具体协调主要是通过劳资双方的自我协商与集体谈判来实现的,政府
更多的是提供一系列有关劳动关系建立与维护的外部规则,从而使劳资双方在特定规则的框架
下就有关劳动关系中的具体事项进行协调与谈判,形成并确立劳资双方的具体劳动关系。
针对工会组织及其相关活动,美国法律规定了私有部门工会的组织和认证标准,以及雇员
集体谈判的程序规则。《国家劳动关系法》对组织工会的具体事项有明确的条款,规定按照雇
员无记名投票的结果来决定是否授权工会代表雇员进行集体谈判,并对工会的代表资格进行认
证。自 1959 年“兰德勒姆——格里芬法案”实施以来,美国政府开始规范工会组织的内部事务,
作为一部工会会员的“人权法案”,该法案在保护工会会员各项权益的同时,对从事反民主或
违法活动的工会也制定了相关的处罚规定。鉴于《国家劳动关系法》在多次修改后雇主一方权
利的显著增强,近年以来,围绕是否有适当的法律保障雇员组织工会与入会自由的讨论成了美
国社会热议的话题。尽管奥巴马政府在 2011 年修改了工会选举的规定,旨在促进工会组织的
发展并提高工会选举对其组织者的公开性,
然而,由于政府在劳动关系的集体谈判中长期扮演旁观者的角色,工会组织实际上一直处
于被削弱的状态。考虑到雇主倾向于凭借其在劳资关系中的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美国政
府将“不当劳动行为”作为一项劳动法律概念引入并应用于协调劳动关系的事务中,旨在规制
雇主以违反劳动法律原则的手段侵害劳动者或劳动者集体的措施和行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
发展,这一劳权保障制度目前也适用于规制劳动者和工会以不法手段对抗雇主的行为。围绕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