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教育高效理论与教学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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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当代中国基础教育资源公平配置研究
公共产品”,这就意味着,政府与社会合作提供教育产品,教育接受者也应担负
一定的费用。教育结果公平,是指一种补偿意义上的公平,由于普通的竞争性教
育产品仅仅面向有能力、有成绩、有素养的人群,即教育公平是以承认人际的个
体差异性为前提,教育公平也是以承认个体差异为前提,以每一个学生的潜能得
到最充分的开发为衡量标准,追求的是适应于每个个体的公平性,即相对的公
平。个体的差异必然会带来结果的差异:若干将这种差异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那么尚属合理与公平;但假设人际在结果上的差异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则这种差
异无疑是不合理与不公平的。这就需要通过结果公平这一矫正机制予以纠正。例
如,高等教育公平作为一种机会公平在能存在于大多数情形中,在面对特殊受教
育对象——西部学生、少数民族学生、行为有障碍的学生时则应当通过结果的公
平机制予以纠正;否则,在这些特定语境中,对这些特殊人群而言是不公平的。
总而言之,基础教育公平在本质上无疑是一种“起点公平”而不是“机会公平”
或具有补偿功能的“结果公平”。
第二,基础教育公平在属性上是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对于现代公民而言,接
受公平的基础教育是其应当享有的、较其他类型教育更为重要的基本权利,这是
由基础教育的内在特殊规定所决定的。由此而言,对于所有国民来讲,基础教育
公平是现代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道德权利。就政府而言,推进基础教育公平、
将受基础教育权利界定为一项基本人权,是一种政治伦理的应有之义。一般而
言,在政治伦理层面上,将受教育权确立为基本人权,这在当今世界是能够达成
共识的。世界各国政府基本上都能认同《联合国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
权利国际盟约》以及《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等国际文件中关于基础教育公平的规
定之本身就说明,基础教育公平是一种普遍的、共识的法定权利。但是,政治伦
理的维度与国际社会的普遍维度的共识并不必然能够发挥现实的效果;其实现路
径也只有通过立法、守法、依法行事。也正是如此,中国现行宪法第四十六条明
确将受教育的权利确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通过“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
促进法”“国防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一系列法规加以具体
落实。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教育,享有公平的基础教育对公民具有更为根本性、现
实性的价值;进而言之,享有公平的基础教育权利是一项更为重要的公民权利。
这是由基础教育本身所涵盖的存在论意蕴所决定的,即基础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为
培养合格的、有基本素养的劳动者打下坚实的基础,这就意味着基础教育为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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