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 - 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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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态环境监测




            行了垂直调整,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第一,中央上收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改革文件提出,中央承担起重

            要区域、跨界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到 2018 年,全面完成国家监测站点及国控断面

            的上收工作。中央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与地方在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直管
            网的管理中不再有委托代理关系。地方环境监测机构不再参与国家直管网的建设

            与运维。依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

            意见》,条件成熟时,将全国范围内环境质量监测和对全国生态具有基础性、战

            略性作用的生态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逐步上划为中央的财政事权。

                 第二,全省上收环境质量监测事权。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全省(自治区、直
            辖市)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所辖各市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

            省级考核,同时省级负责开展跨区域、跨流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第三,环境执法监测下移到市级。现有的县级环境监测机构上收到市级,主

            要承担环境执法监测,支持配合属地环境执法,为市级政府履行污染治理职责提

            供技术支撑。中央与地方的环境监测事权调整后,需要建立相应的中央与地方的

            信息共享机制。国家和地方建立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全省生态环境质

            量监测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承担,其需要随时与市级政府及市环境保护部门、县
            级政府及县环境保护分局,实时共享环境质量监测数据。

                 (三)加强部门间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协作

                 统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提出,要
            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环

            境质量监测点位,统一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海洋、生态、污染源、噪声、

            振动、辐射等监测布点,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增强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可

            比性。建立环境监测信息部门共享机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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