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2 - 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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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




            大修订,到 2018 年 3 月生态文明进入《宪法》,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随着环
            保工作的不断推进,经历了一个逐步建立、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其中,依法治国

            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强大动力,对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中国

            不仅在《宪法》《民法通则》《刑法》等基本法律中明确了有关资源利用和生态
            环境保护的规范要求,而且在《城乡规划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社会经济发

            展和资源开发利用等相关法律中也明确了环境保护的立法目标;在生态环境保护

            领域,水、气、土、固废等各要素污染防治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野生动植物保

            护等专项法或单行法已经出台实施并不断完善,共制定环保法律 13 部,资源保护

            与管理法律 20 余部,生态环保行政法规 30 余部,基本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
            为龙头的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

            设了查封、扣押执法权限,并在处罚方式上增加了行政拘留、按日计罚等硬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开启了系统的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加上实
            施最严格的环境执法,长期以来“环境违法是常态”的局面正在扭转。2018 年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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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实施行政处罚案件 18.6×10 件,罚款数额 152.8×10 元,同比增长 32%,是新
            《环境保护法》实施前(2014 年)的 48 倍。

                 (二)生态文明和生态环境保护体制

                 新中国成立 70 年来,中国环境行政机构历经五次重大跨越,环保机构不断升
            格,生态环保职能逐步健全,环保机构和能力不断增强,环境监管不断提升。“三

            废”污染催生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成立。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持续加剧,

            环保工作日益成为政府日常工作的重要部分,临时性的环保机构已不适应时代的
            需要,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部在各个环保历史阶段的

            需要下相继设立。随着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需要整体性考虑,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分散交叉、所有者与监管者职责不清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实施生态环境统一监管,

            增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就进入了改革议程,2018 年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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