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2 - 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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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
大修订,到 2018 年 3 月生态文明进入《宪法》,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随着环
保工作的不断推进,经历了一个逐步建立、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其中,依法治国
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强大动力,对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中国
不仅在《宪法》《民法通则》《刑法》等基本法律中明确了有关资源利用和生态
环境保护的规范要求,而且在《城乡规划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社会经济发
展和资源开发利用等相关法律中也明确了环境保护的立法目标;在生态环境保护
领域,水、气、土、固废等各要素污染防治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野生动植物保
护等专项法或单行法已经出台实施并不断完善,共制定环保法律 13 部,资源保护
与管理法律 20 余部,生态环保行政法规 30 余部,基本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
为龙头的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
设了查封、扣押执法权限,并在处罚方式上增加了行政拘留、按日计罚等硬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开启了系统的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加上实
施最严格的环境执法,长期以来“环境违法是常态”的局面正在扭转。2018 年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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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实施行政处罚案件 18.6×10 件,罚款数额 152.8×10 元,同比增长 32%,是新
《环境保护法》实施前(2014 年)的 48 倍。
(二)生态文明和生态环境保护体制
新中国成立 70 年来,中国环境行政机构历经五次重大跨越,环保机构不断升
格,生态环保职能逐步健全,环保机构和能力不断增强,环境监管不断提升。“三
废”污染催生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成立。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持续加剧,
环保工作日益成为政府日常工作的重要部分,临时性的环保机构已不适应时代的
需要,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部在各个环保历史阶段的
需要下相继设立。随着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需要整体性考虑,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分散交叉、所有者与监管者职责不清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实施生态环境统一监管,
增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就进入了改革议程,2018 年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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