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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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十六条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或者畜
            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等活动。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计

            划,定期对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进行培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对动物饲

            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

            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从有疫情风险的区域拟

            调入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省人民政府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可以采取暂停特定区域和限制特定单位和个人跨
            区域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等预防控制措施。

                 第五十条公路运输动物应当从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指定通道进入本省或

            者过省境。

                 动物防疫检查站依法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需要,动物防疫检查站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或者
            畜牧兽医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未经指定通道输入本省的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

                 第五十一条 养殖者从省外调入用于饲养的动物,应当在引进前五个工作日,
            向调入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乡(镇)、街道办事处畜

            牧兽医机构报告。

                 调入的动物到达目的地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

            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乡(镇)、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机构报告,并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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