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P. 105
第一章 法律法规规章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动物防疫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 年 第 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
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
监督管理活动。
陆生野生动物检疫办法,由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另行制定。
第三条 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
原则。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
095
0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