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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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应当每日及时清空活体动物及其排泄物,并做好消毒和消毒登记。
               动物集贸市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提供动物运载工具消毒的场地和设

           施设备。承运人应当对动物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卸载后进行消毒。

               第二十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
           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饲养的

           动物加施畜禽标识,建立免疫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二十一条 犬猫等动物的饲养者应当对其饲养的动物实施免疫接种、驱虫、

           排泄物处置等疫病预防措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兽
           医实验室建设,提高疫病诊断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

           诊断等活动的兽医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评估。
               第二十三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

           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

           措施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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