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9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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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法规规章




                 鼓励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财政补助政策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协调有关部门优先保障病死畜禽无害

            化处理场用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保险联动机制,
            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




                                           第二章 收集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屠宰厂(场)、隔离场应当及时对病死畜

            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贮存和清运。
                 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的,应

            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取必要的冷藏冷冻、清洗消毒等措施;
                 (二)具有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输出通道;

                 (三)及时通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收集,或自行送至指定地点。

                 第十二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暂存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封闭的贮存区域,并且防渗、防漏、防鼠、防盗,易于清洗消毒;

                 (二)有冷藏冷冻、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
                 (三)设置显著警示标识;

                 (四)有符合动物防疫需要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
            专用运输车辆,并向承运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

            应当通过农业农村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车辆所有权人的营业执照、运输车辆行

            驶证、运输车辆照片。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核实相关材料信息,备案材料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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