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2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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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管理。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及病死畜禽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要求填报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信息审核,加强数据运用
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组织制定全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
处理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方案,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
生物安全风险因素进行调查评估。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
品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根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规模、设施装备状况、管理水平等
因素,推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
以下制度:
(一)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二)清洗消毒制度;
(三)人员防护制度;
(四)生物安全制度;
(五)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
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台账,详细记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
禽产品的种类、数量(重量)、来源、运输车辆、交接人员和交接时间、处理产
物销售情况等信息。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病死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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