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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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法规规章
本场(厂)外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
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在本场(厂)外自行处理的,应当建设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
第二十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屠宰厂(场)、隔离场委托病死畜禽无害
化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财政进行补助或者由委托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对于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以及畜禽养殖户自行处理零星病死畜
禽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组织
制定相关技术规范。
第二十二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暂存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
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管理。
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能,
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第二十三条 鼓励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对病死畜禽和病
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产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销售无害化处理产物的,应当严控
无害化处理产物流向,查验购买方资质并留存相关材料,签订销售合同。
第二十四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环境
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本办法第三条之外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
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无特殊风险物质的证明。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监控平台,加强全程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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