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0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P. 130
的,及时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运输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以外的其他物品;
(二)车厢密闭、防水、防渗、耐腐蚀,易于清洗和消毒;
(三)配备能够接入国家监管监控平台的车辆定位跟踪系统、车载终端;
(四)配备人员防护、清洗消毒等应急防疫用品;
(五)有符合动物防疫需要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运输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对车辆、相关工具及作业环境进行消毒;
(二)作业过程中如发生渗漏,应当妥善处理后再继续运输;
(三)做好人员防护和消毒。
第十六条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运输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相关区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紧急情况,
落实监管责任。
第三章 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以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处理
为补充。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的设计处理能力应当高于日常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
品处理量,专用运输车辆数量和运载能力应当与区域内畜禽养殖情况相适应。
第十八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应当符合省级人民政府病死畜禽和病害畜
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在本场(厂)内自行处理病
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应当符合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不得处理
120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