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4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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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畜禽,是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范围内的畜禽,不包括用于科

           学研究、教学、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畜禽。

               (二)隔离场所,是指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或输入到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畜禽进行隔离观察的场所,不包括进出境隔离观察场所。
               (三)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是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场以及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内的无害化处理区域。

               第三十八条 病死水产养殖动物和病害水产养殖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参

           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 年 第 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
           经营性活动,包括动物的健康检查、采样、剖检、配药、给药、针灸、手术、填

           写诊断书和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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