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4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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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畜禽,是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范围内的畜禽,不包括用于科
学研究、教学、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畜禽。
(二)隔离场所,是指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或输入到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畜禽进行隔离观察的场所,不包括进出境隔离观察场所。
(三)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是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场以及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内的无害化处理区域。
第三十八条 病死水产养殖动物和病害水产养殖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参
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 年 第 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
经营性活动,包括动物的健康检查、采样、剖检、配药、给药、针灸、手术、填
写诊断书和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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