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6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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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诊疗
           废弃物暂存、兽医器械、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动物诊所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名以上执业兽医师;
               (二)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

               第八条 动物医院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三名以上执业兽医师;

               (二)具有 X 光机或者 B 超等器械设备;

               (三)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
               除前款规定的动物医院外,其他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

           腔手术。

               第九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六)设施设备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第十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未取得相应许可的,不得使用“动

           物诊所”或者“动物医院”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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