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6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P. 136
(九)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诊疗
废弃物暂存、兽医器械、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动物诊所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名以上执业兽医师;
(二)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
第八条 动物医院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三名以上执业兽医师;
(二)具有 X 光机或者 B 超等器械设备;
(三)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
除前款规定的动物医院外,其他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
腔手术。
第九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六)设施设备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第十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未取得相应许可的,不得使用“动
物诊所”或者“动物医院”的名称。
126
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