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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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对兽医相关专业学生、毕业生参与动物诊疗活
           动加强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兽医器械和兽药,不得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医器械、假劣兽药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
           化合物。

               第二十一条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动物用品、动物饲料、动物美容、动物寄养

           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第二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载明机构名称的规范病历,包括门(急)

           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病历根据不同的记录形式,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

           具有同等效力。

               病历包括诊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内容或者资料。
               第二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兽医处方笺,处方笺的格

           式和保存等应当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

               第二十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

           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
           定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

           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
           擅自进行治疗。

               第二十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污

           染物和动物病理组织等。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诊疗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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